时间:2021/4/5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周宁泽律师受陈先生委托,参加陈先生诉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安分局土地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临安区人民法院与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过双方质证。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政府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年12月2日,陈先生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安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其位于杭州房屋所在地块的土地出让手续(包括出让方案及批复、招拍挂公告、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缴费凭证等),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明确、符合形式要求,但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安分局除公开案涉土地出让合同外,对陈先生要求公开的土地出让方案及批复、招拍挂公告、成交确认书、缴费凭据未作答复,法院最后支持陈先生的诉讼请求,撤销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安分局于年12月7日作出的临土资公复46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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